根据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黑学位字〔2004〕03号文件精神,为保证我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对成人学士学位的授予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与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坚持同一标准,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
第二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要获得学士学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表现;
2.在学期间所学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75分以上(含75分),毕业设计达到良好以上,补考次数不超过三门次;
3.必须参加并通过黑龙江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还应参加并通过学校组织的两门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根据不同专业另行决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2.考试有作弊行为;
3.未达到毕业要求;
4.未通过省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
5.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
第四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如下程序进行:
1.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2.由教学注册管理办公室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对提交的学位申请者名单进行审批;
4.审批通过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要办理省学位办电子注册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成人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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