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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成人高等教育脱产教学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脱产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节 入学、注册
第一条 参加全国成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经审批合格者,方可录取为我校成人教育正式学生。
第二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到校办理交费和入学注册手续,正式取得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凡不符合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同时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其中每学年初须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能注册。办理注册手续后,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两周者,均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都要进行成绩考核。考核成绩均应记入成绩册,并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一般不超过四门。考试科目严格按教学计划进行,考试日程必须按继续教育学院的安排进行。
第七条 考试、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百分制,满60分者为及格。考试课程成绩含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30%(含期中考试成绩、书面作业、实验操作、上课出勤率等),具体评定由任课老师掌握。考查课的成绩以平时测验为主,并应综合考查作业、实验等成绩,于考试周前评定完毕。
第八条 考试资格审查。教师在学期考试前,应对学生参加学期考试的资格进行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1、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某门课程一学期缺交作业三分之一者;
3、缺做实验三分之一者;
4、未能完成实践环节者。
凡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如确有改正表现,并在补考前补做作业或实验(缺课三分之一者,经补课、自学并交出自学笔记),经任课老师审核合格并在本人补考上签字,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参加补考。
第九条 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补考成绩按“一补成绩”记载;补考仍不及格的,可在下一学年相应学期重新申请二次补考,其成绩按“二补成绩”记载。补考均须在开学初规定时间内办理补考手续,并交纳相关的考试费用。
第十条 考试一般不准缓考。学生确因生病,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由本人于考试前一天写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缓考。在下学期补考时间参加该课程的考试,不作补考论,否则以旷考处理。补考时不得申请缓考。凡补考缺考者,无论何种原因,均以旷考处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其成绩按零分记载,并在学生学习成绩总表中注明“作弊”字样,并由有关部门给予其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学、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学或转专业:
1、因工作调动,无法在原学校继续学习,确需转入其它院校者;
2、所在单位和学校认为有特殊情况,不转学或不转其它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p#分页标题#e#
第十三条 对有特殊情况需转学和转专业者,应按下列方法办理手续:
1、跨省转学,须转出学校同意,并经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批准,发函同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
2、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核同意,需填写《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因正当理由需在本校内转专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进行。转专业只能在同一层次内进行。
4、学生转学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转专业只能在第一学年内进行。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公经单位证明,须停止学习时间占一学期总时间三分之一者;
3、学期因事假及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期满因病不能复学,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再休学一年,但连续休学不能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在学生宿舍住宿,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回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递交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节 退 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1、凡学期经补考后,仍有四门及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予以退学处理。凡因成绩原因作退学处理的,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休学两年后,经审核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4、经动员,因病该休学而未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5、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者;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8、因其它原因,由学校决定退学者。
第十九条 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给退学的学生出具退学证明,并可根据其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肆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肆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二十条 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通知书后,需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
第六节 肆业、结业、毕业
第二十一条 肆业。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而中途退学者(不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学籍满一年以上且所学课程大部分及格者,学校发给肆业证书。肆业证书注明学习年限和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结业。毕业时,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各学期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毕业。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业期满并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各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七节 附 则#p#分页标题#e#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属中原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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