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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校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经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录取学校报到。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本人应持单位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继续教育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须按招生规定组织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须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学校须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登记表、学籍卡片、课程考核成绩、奖励或处分、毕业生登记表、脱产班学生的学年鉴定。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学校应将学籍档案转给学生工作单位。
第四条 每学期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注册,方可取得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应当请假,否则视为旷课。未经许可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其所学课程及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 每学期结束,学校应按教学计划的课程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六十分为及格。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进行考核,最后合成一门百分制成绩。教学计划中考试科目不得少于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二。
学生缺作业和实验报告的应当补做,方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缺课在三分之一以上或完成作业(含实验)不足三分之二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此门课程按“0”分记载。
第七条 每门课程的实验课成绩最多按20%计入该课程考核成绩。
第八条 考试课程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平时成绩最多可按30%记入课程成绩。
第九条 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期末考核成绩至少占该课程总成绩的50%,但不超过70%。
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出勤情况,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情况,平时测验成绩及期中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其中学生出勤情况占平时成绩的10%。
第十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下学期开学后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只记“补及格”和“补不及格”字样。(开具出国等成绩单时“补及格”折合为60分)。考试、考查课程的补考均采取卷面考试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由学生本人提前向所属学院(指继续教育学院、燕京医学院,下同)教学科研办公室或医院教育处(或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经批准后可以缓考一次,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如遇突发或不可抗力之事件,可酌情处理。缓考成绩在分数前加注“缓考”字样。缓考不及格者按补考不及格论,不再给予正常补考。
补考、缓考一般不再准许缓考。
第十二条 凡考试作弊或旷考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按“0”分记,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违纪处理。除开除学籍者外,如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批准,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免修,要在每学期开学前向所属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提交申请,办理免修手续,经批准方可免修。 #p#分页标题#e#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免修:
(一)入学前曾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本专业规定相同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可以免修所学专业相同科目,原自考成绩作为该科目成绩记载,并注明“自考”字样。
(二)作为第二专业的学生,现专业的课程如在第一专业中学过,则此课程可以免修,其原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
(三)学生经过自修,掌握某门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并通过所属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安排的免修课程考试,可以免修。免修课程考试成绩无论是否合格,均作为学生的一次有效成绩记载。
(四)入学前三年内,在我校进修或旁听过与夜大学本专业相同课程,取得有效合格成绩,可以免修。
第十四条 脱产班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个人总结,班级进行政治思想品德鉴定,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每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一个学年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考核课程补考后不及格,予以留级。
第十七条 学习期间,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考核课程补考后不及格,留级一年,留级前的考核及格成绩有效。留级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以上学生无下一年级可留的,跟班试读一年,试读期间出现两门以上(含两门)考核课程不及格,予以退学。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与调整学习形式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且出具相应有效证明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在北京地区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将填写好的市教委印制的《北京地区成人高等院校学生转学确认表》一式四份,完整的含有该生的并加盖学校主管部门红色印章的录取新生登记表复印件,报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转学。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成人高等学校学生一般不得中途转学其它专业。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确需转专业者,可作为特殊情况对待,但应遵守如下原则:
(一)在同层次同科类间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二)在同层次不同科类间转专业,入学考试科目应当相同,且转专业学生的入学成绩应达到转入专业本校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报市教委确认。
(三)跨层次转专业,只能由高一层次转入低一层次,即只能由本科(不含专升本)转入专科。
(四)已进入专业课学习阶段的学生,如转出专业与申请转入专业所学基础课程相同,且本人同意安排进入转入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则可以转专业。
(五)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
学生转专业,根据转专业学生所学课程的情况,安排进入新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招生录取的学习形式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由非脱产调为脱产学习的,经学校批准,以不扩大本校脱产学习形式的比例为原则,报市教委进行确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等学籍变动手续应在上个学期末办理。由学生本人向所属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报学校继续教育处确认;需经市教委确认的以市教委确认后为准。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可向所属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申请休学。经所属学院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在校期间可以休学两次,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学年。#p#分页标题#e#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本人应向所属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属学院复查合格准予复学,办理复学手续。由所属学院编入原来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来专业停止招生,复学学生可以转专业或转学。但对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以退学: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四、十八条”情况者。
(二)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一个学年内累计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二或一个学期始终未到校上课,但又未办理休学手续者。
(四)未经批准,不按时缴纳学费者。
(五)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或自愿退学者。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给予退学处理,由学校成人学历教育工作委员会决定。
对于学校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对于自动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属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尽可能与学生联系予以确认。与退学学生联系不上时,联系人应在退学决定书或其他有关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按学校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八条 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要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上课、考试、实习、实验、毕业设计以及其它集体活动等实行考勤制度。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的,均按旷课处理。
平时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处理。
一个学期旷课累计达到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得在授课中途进入教室,按旷课一学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或考试时,应当向班主任请假,不能考试要办理缓考手续。病假要有合同医院证明,事假必须事先交假条。超过一周课程的事假要附本人工作单位证明,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病、事、公假缺课,不予补课。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并经市教委报国家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
符合《首都医科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更改姓名。毕业时毕业证书上填写的姓名要求与录取新生登记表上的姓名完全一致,否则视为无效证书,并不能进行电子注册。如有特殊情况更改姓名后,必须向学校声明,并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经市教委学生处确认后,毕业证书上才能填写更改后的姓名。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对即将毕业的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学生学习成绩的毕业资格审查分别由各所属学院的教学科研办公室和医院教育处(或教学办公室)负责。其他方面的毕业资格审查由学校继续教育处负责。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累计仍有三门以下(含三门)考核课程补考后不及格,学生本人可以选择参加毕业前补考或申请留级。参加毕业前补考及格,准予毕业;补考不及格,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校不再给予补考或重修。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中途退学时(不包括开除学籍者),学习已满一学年以上,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为一次性发放,如日后发生遗失或损坏,不论何种原因,不再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p#分页标题#e#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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