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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教学改革发展需要,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保障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结合成人教育的特点和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以下学籍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夜大、函授和脱产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规定由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入学须知》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逾期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并发给校徽和学生证。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凡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学。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如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本人申请,单位证明(因病须持县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期满,本人须持入学申请和单位证明(因病须持县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其恢复健康的证明),学院复查合格,随下一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在册学生每学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学籍科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个月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凡已注册的学生由学院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书费、住宿费按有关规定退还。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五条 在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经批准的选修课以及教学实践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成绩记分册,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各科成绩(包括补考、重修等)由任课教师登入学生成绩单并签字,于考试结束后五天内送学籍管理科。期末最后一门考试成绩,于考后三天内送交学籍管理科。学生成绩由学籍管理科统一公布。学生可通过触摸屏、电话或上网进行查询。学生对成绩评定有疑问应向学籍管理科提出,不得直接向教师查问。如有差错确须改正,由教师填写情况说明,学籍管理科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改正。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可按百分制也可按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毕业设计和实践环节按五级分制评定。
第七条 考核成绩中作业、论文、报告、实验、测验、出勤等的考评作为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以适当比例(一般为10%~20%、最多不超过30%)计入学期总成绩,具体比例根据课程特点和考核方式由教务部门确定。考试成绩以60分为及格标准。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凡学位课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75分者,均可申请随下一年级重修或重考。
有作业(包括习题、大作业、课程设计、专题报告、实验报告等)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方可按规定记入平时成绩。不能按时交作业的, 缺少量作业、实验报告的,由任课教师酌情扣平时成绩。抄袭作业的,应令其重做,并酌情扣平时成绩。
第八条 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或对考试、考查成绩不满意可参加补考。考试、考查课程补考以卷面分计为成绩,成绩优良(80分以上)的比例控制在25%以内。
第九条 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实践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的,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条 课程考核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期末考核和补考资格,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p#分页标题#e#
(一)脱产学生缺课(含事假、病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者;夜大、函授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二)作业缺交次数超过该课程作业总次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三)实验课缺做超过该课程实验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课程考试或考查。凡缺考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考者以旷考论,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须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并获批准;缓考和补考同时进行, 缓考成绩按补考成绩的计分办法,计入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需申请缓考者,应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在考试期间因病正在医院治疗的学生,凭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可以申请缓考,一般病情一律不准缓考;
(二)缓考手续由学生本人办理,若病重不便行动,可由班长或班主代办;
(三)办理缓考手续必须在考前进行,考试后补办缓考手续无效。不办缓考手续,擅自缺考以旷考论处;
(四)如需缓考,必须向学籍管理科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单》,经经办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学生凭经批准的《缓考申请单》办理补考手续。
第十三条 凡课程正常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补考及格的课程按实得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凡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在以后各学期中申请重修,申请重修者按下述原则和规定办理:
(一)凡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向学籍管理科申请,并填写《重修申请单》,经经办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凡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重修手续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一律不予认可。
(二)重修课程在上课时间不发生冲突时,学生可凭经批准的《重修申请单》或听课证到开课班级跟班听课(也可以自学方式重修),并随开课班级参加考试。如遇期末考试时间发生冲突,由教务科另行安排时间组织考试。
(三)重修后及格的课程按实得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课程免修及成绩记载
(一)凡因各种原因,已经掌握所学课程内容的学生,在开学后两周内可申请免修,申请免修者经教师出题考核后成绩达到85分以上的,可以免修,其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考核成绩记载;
(二)凡属国民教育系列毕业,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层次相同,学时相近,准予免修,免修课程成绩按原考试成绩记载。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三)凡通过国家大学外语四级以上考试的,准予外语免修,每学期成绩均记为90分。专科学生通过省学位办大学外语三级以上考试的,准予免修,每学期成绩均记为90分。
(四)符合2、3条的学生,须持毕业证书及复印件,成绩单复印件,外语合格证书及复印件,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学籍管理科审查,主管院长批准后有效。
(五)经省教育厅批准转入我校的学生,具有学籍管理部门证明,在同层次、同专业考核成绩及格以上的相同课程准予免修,免修课程成绩按原考试成绩记载。
(六)本校学生在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修,免修课程成绩按原考试成绩记载。
(七)原退学、肄业、结业的学生,若重新考入本校,对于原在本校已修及格的课程,准予免修,并按原考试成绩记载该门课程成绩。
第三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 因工作岗位跨省调动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需继续学习而必须转学、转专业者,需填写转学、转专业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转学、转专业。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允许转专业或学习形式一次。但“专升本”入学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之间不予互转;不同类专业的学生不予跨类互转。#p#分页标题#e#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健康原因,持有县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者;
(四)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必须到学籍管理科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间不得擅自到校上课和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所取得的成绩无效。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向学籍管理科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需持县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己恢复健康的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并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休学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自动申请退学者;
(二)不交纳学费,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三)复学学生经学校审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四)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一者;
(五)患有严重疾病,经县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因参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学校认为不宜继续学习者。
对于脱产学生,在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4门课程不及格或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有5门课程不及格或累计各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7门(含7门)以上者,予以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应办理退学手续并交回校院所发的各种证件。退学学生须在三日内离校,学校发给相应证明。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的各个教学环节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要有校医院证明)。凡请假未获批准或超假未补办手续者,以旷课论处。
脱产班学生请假的审批权限:
(一)请假一天者,由班主任批准。
(二)请假三天至一周(含节假日)者,由学生科批准。
(三)请假一周(含节假日)以上者,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旷课的脱产班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旷课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一)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时数的计算:旷课一天,上课学时超过4学时的,按实际上课时数计算,不足4学时的,按4学时计算。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作弊”,取消参加正常补考资格,必须重修。考试第一次作弊的除作检查外,一律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全面考核,对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思想品质好、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或单项突出者,将授予荣誉称号和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凡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p#分页标题#e#
第三十一条 凡受到奖励或校纪处分的学生,学校将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 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学籍证明,对未经学院批准而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任一专业学生在其标准学制年限加三年为最长修业年限,在最长修业年限后仍有课程不及格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设计资格审查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时,不及格课程低于6门(含6门)者,可按期进行毕业设计,毕业设计期间仍可重修不及格课程,也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三十四条 在基本学制内或在延长的学习年限内,课程重修费用按有关标准收取。毕业设计结束后,仍有学分未获得者,一律按延长学习年限课程重修办法处理。在基本学制内按学年交纳学费,在基本学制外按学制外课程重修标准交费。
第三十五条 毕业鉴定
学生毕业时要根据德、智、体三个方面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表现、道德品质、思想意识、学习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按规定的毕业年限发给毕业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哈尔滨工程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从2002级学生开始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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