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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函授、夜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成人高考

整编:湖北大学成人高考    2011-03-24    阅读:215
  为了保证函授教学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教委、河南省教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函授、夜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纳入国家招生计划,按国家教委招生规定,经统一考试审查合格后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的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学校指定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可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件补办 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已注册的新生,应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入学考试试卷、报名表、政审表及学籍卡、成绩记分册、操行评定、奖励和处分、毕业鉴定、毕业生资格审查表等材料。学籍档案布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寄给学员所在单位。
  第四条 凡取得信阳师范学院函授、夜大学籍的学员,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若报考者,取消其在我院学籍。
  二、成绩考核
  第五条 我院夜大、函授学员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成绩考核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检查学员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以达到衡量学员实际学习水平的目的,函授、夜大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为三门左右)。无故不参加面授及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次(时)数在该门课程规定的次(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补考。
  操作方面,对学员在思想品德方面的表现,通过鉴定、评语的办法进行考查。
  第六条 每学期结束或者学完一门课程后,严格按教学计划规定考核的课程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制记分。考试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的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门课程成绩的百分之三十。考试内容包括全学期所学内容。
  第七条 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一月内进行,其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
  第八条 学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学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补考一次,补考的成绩按正常考试处理,补考不及格不予另行补考。凡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成绩按零分记载,并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
  第九条 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其成绩按零分记载,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如确有悔改表现,认错态度诚恳,经学院批准,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条 学员某门课程已达合格要求,可以申请免修,但应在该门课讲授前一学期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审核批准,可以免修。
  1、在经国家教委备案的成人高校取得单科结业证书者;
  2、参加省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单科结业证书者;
  3、凡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承认的专科、单科结业成绩者。
  凡批准免修课程,免修课成绩及有关证明记入本人档案,并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操行考核,通过鉴定、评语的办法对学员进行学年操行评定。主要对其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定。办法是:先由学员个人写出小结,经班委会讨论,写出书面评语,最后由学员所在单位和函授站及学校共同签署意见。每学年学校将学员操行评定、文化课考试、考查成绩、奖励和处分材料转给函授站,由函授站通知学员所在单位。
  三、留级、升级、转学、退学
  第十二条 学员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过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不及格的课程可以补考一次,补考后仍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毕业班学员出现上述情况不予留级。留级前考试成绩达到及格的课程,允许免修。 #p#分页标题#e#
  第十三条 高等院校函授、夜大学员一般不得转学转学业。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学或转专业。
  1、因工作调动,无法在原学校继续学习,确需转入其他院校者;
  2、所在单位和学校认为有特殊情况,不转学或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学或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以及本科四年级、专科三年级学员;
  2、不同类型学校的学员;
  3、文理跨系者;
  4、特殊专业,如体育、艺术专业转其他专业者;
  5、学制不一致者;
  6、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四条 转学、转专业的办法程序
  1、在本院范围内转系(专业),需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由转出系提出意见,拟转入系审核同意,成人教育学院审核并呈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
  2、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需本人申请,单位(如工作调动、包括原工作单位和调入单位)签署意见,转出学校同意后,拟转入学校考核同意,报省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跨省转学,须转出学校同意,并经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批准,发函同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
  4、学员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在每学期(或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十五条 学员学习期间一般不准休学,不能坚持学习者应办理退学手续。特殊情况需要中途休学者,须持有关证件,经单位同意,学院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并报省教委备案。学员休学可以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满不能复学者,取消学籍。一年级学员休学,应以本院同专业下届继续招生(即有班可复)为前提,下届不招生(即无班可复)不得休学,一律作退学处理。学员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学员复学应在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持有关证明,由函授站协助学院进行复查(因病休学者,须另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愈诊断证明),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并报省教委备案。学员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期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达到四门课程不及格者;
  2、不符合复学条件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不能坚持学习者;
  4、根据考勤和奖惩规定,应予退学者。
  第十七条 退学学员手续的办理,由学院审批,报省教委备案,并书面通知学员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取消学籍、退学的学员,均不得申请复学。
  四、纪律和考勤
  第十九条 函授和夜大学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学院各规章制度,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讲文明讲礼貌,勤奋学习,爱护公物,热爱劳动。
  第二十条 学员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教学和其他活动。面授课、辅导课、实验、实习和考试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参加者,必须请假或在一周内补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在十二学时以内的学员,给予批评教育,在十二学时以上的视其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员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一节记入考勤,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如超过一周须报学院批准。
  五、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方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并能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的学员,可分别授予“三好”学员或其他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以精神鼓励为主,鼓励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奖、奖章、证书、奖品或奖学金。“三好”学员、“优秀”学员的事迹材料记入学员档案。 #p#分页标题#e#
  第二十五条 对违犯纪律和有不良行为的学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四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违犯国家政策和法令,触及国家刑律的各种坏分子或犯罪分子;
  3、偷窃国家、集体恶劣,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违犯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4、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违犯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七条 对学员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成人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报院长审批,并报省教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学员,要进行说服教育,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确有悔改表现者,可以从轻处分;处理时要严肃镇重,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适当;处理结论记入学籍档案,并通知学员所在单位,同本人见面。
  六、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考核及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对毕业学员应作出全面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重点要放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情况、完成本职工作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 学员毕业前,仍有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或退学门数)可在毕业前进行一次补考。经补考后,考试成绩(含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仍有一门不及格,先发给结业证书,毕业一年后向学院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从补考及格时算起,经补考(补作)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补作)。
  第三十二条 学员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学习一年以上),且成绩合格)或虽学习期满,但未达到毕业或结业程度,均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员毕业,学校应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省教委和学院各留一份)和《毕业生资格审查表》报省教委审核验印。《毕业生资格审查表》存入学员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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