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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成人教育的健康发展,保证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成才,培养德智体能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湖北成教网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符合国家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日期内到学校指定的教育分院(函授站)办理报到、交费等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取得学籍;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如不按时申请入学,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各年级湖北成教网生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凭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注册的,按旷课论处。
升级与留级
第五条:湖北成教网生学完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学年内经补考仍有两门课程不及格,允许随班升级,不及格课程毕业前可以再补考一次或重修一次,重修时必须缴纳重修费。
第六条:湖北成教网生在一学年内经补考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应予留级。无后续班级或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已达到留级规定的,学校可令其随班试读,并按第八条规定参加补考。学生试读期间仍出现不及格课程,应劝其退学。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七条:湖北成教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准予休学:
1、因病需要长期治疗或休养;
2、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3、一个学期因请假未参加面授和考试;
4、学校或所在单位认为必须休学。
第八条:湖北成教网生需要休学时,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在校期间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九条:湖北成教网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持休学证明及有关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方可办理复学手续,由继续教育学院报学校备案。
第十条:复学学生编入同专业低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没有原学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或对所缺课程进行考试,符合升级条件的,随原班级学习。
第十一条:湖北成教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
1、未经请假,一学期不参加教学活动者;
2、每学年第一学期在规定时间内不交费、不注册者;
3、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第十二条:湖北成教网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准予退学,但必须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
1、因病不能坚持学习;
2、工作变动,或专业不对口;
3、休学期满,复学无适当专业;
4、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
第十三条:湖北成教网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劝其退学:
1、修业年限超过学制规定年限2年(含留级、休学);
2、修业期间考试成绩经补考累计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
3、在校期间以考入国家承认学历的其它学校。
第十四条:湖北成教网生退学,由教育分院(函授站)、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报告,学校批准。申请退学或劝其退学者发给学历证明,自动退学者不发。凡退学者一律不得重新复学。
转学、转专业
第十五条:本校所录取的湖北成教网生,应按录取专业坚持学习,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十六条:湖北成教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允许转学: #p#分页标题#e#
1、因工作调动,在本校学习确有困难;
2、因专业不对口,本校又无适当专业可转。
第十七条:其他成人高校的在籍学生,需要转入我校湖北成教网学习者,经原属院校同意并出具转学证明及有关档案材料,我校审查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可转入我校湖北成教网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湖北成教网生在毕业学期不得转学。
第十九条:湖北成教网生入学后一年内,确因专业不对口或其它正当理由,在不改变本、专科层次和科类的前提下准予转专业。
第二十条:湖北成教网生转学、转专业均须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职人员须出具任职单位证明),教育分院(函授站)、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定。
第二十二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按照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学活动。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实习、毕业生实习等活动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公请假须单位证明,因病请假须医院证明;请假3天之内由班主任批准,1周以内由教育分院(函授站)批准,1个月之内由继续教育学院批准,1个月以上由学校批准。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均为旷课。考试与补考请假均须继续教育学院批准,补假无效。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思想品德、专业学习好的学生,应给予表扬;对其中学习成绩优秀(不含缓考或补考成绩)的学生,经群众评议、学生所在单位同意和学校批准,授予“学习优秀生”的称号,并给予表彰和奖励。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学校纪律或犯有错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结果归入学生档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视情况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触犯刑律或违犯国家政策法令;
2、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3、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4、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屡教不改以及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
学业考核
第二十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考试采用笔试、口试或口试与笔试相结合和开卷或闭卷等多种方式。考查是指对学生平时上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进行的综合评定。
第二十六条: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制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凡补考成绩均以及格与不及格的标准评定。
第二十七条:考核成绩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重脱产教学不得超过20%,函授教学不得超过30%。平时无成绩的课程,学期末考试成绩即为总评成绩。
第二十八条:中途转入我校的学生,已在原学校通过的课程,经审查符合我校教学计划要求的,该课程准予通过,并按实转成绩记分。
第二十九条:脱产教育于每学期末2周为复习考试时间;函授教育于面授教学结束后或下一次面授教学开始前安排考试。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者为合格,不及格的课程,可于下学期开学初、下次面授教学后(函授生)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的课程毕业时再进行一次补考。
第三十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或补考,考前必须向教育分院(函授站)、继续教育学院湖北成教网中心请假,并出具有关证明,经批准后缓考。学生因缓考而失去一次考试机会,不再弥补,允许随该门课程的补考时间参加考试,成绩以实得成绩记分。 #p#分页标题#e#
第三十一条:凡期末考试旷考的课程,不准进行正常补考,允许毕业补考;凡正常补考旷考的课程,允许毕业补考。
第三十二条:毕业补考仍不及格者,允许其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补考,补考的课程不得超过3门。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凡参加毕业和结业后补考者,均须缴纳补考费。
第三十三条:凡考试和补考违反考场纪律以及舞弊者,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未出示《学生证》的,不准参加考试(含补考);
2、考场上吸烟、喧闹、交头接耳的考生,如不听劝阻,监考教师有权收回试卷,取消其考试资格;
3、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册注明“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根据情节和认错态度,决定是否准予毕业补考。
毕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凡经我校录取并注册的学生,德育合格,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凡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本科生,经考核,合格后可授予学士学位。详见甘肃农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有正式学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补考仍有1门以上(含1门)课程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1年内,可以补考1次,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有正式学籍,但未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自动退学、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任何学历证明。
第三十六条:凡符合国家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经统一考试被省级招生部门批准我校录取并取得本校毕业证书的学生,国家承认其学历;凡符合企业、地方政府部门委托要求,经考试被我校录取并取得本校毕业证书的学生,在企业内、地方政府辖区内承认其相应学历,享受委托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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