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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被授予学位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第三条 学士学位只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函授本科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对凡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并坚持错误者;
2.在校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受过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受过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无明显改正者;
3.在校学习期间,全学程累计有三门或三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才达到及格者;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环节不及格,经补作才达到及格以上者;
5.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者;
6.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由学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教务处)统一负责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成人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负责审核毕业生成绩等材料,形成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的建议报告,提交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初步审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提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公示后,如无异议,方可颁发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上注明就读学校、学习形式、专业、学科门类和学位授予单位。评定学士学位工作档案材料由学校存档。
第七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条件规定时,应予复议撤销。
第八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按有关规定上报吉林省学位委员会。
第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吉林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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